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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电梯使用单位被罚款5000元

       2023年11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群上路58号的林业集团小区内的2台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电梯的管理使用者为海南捷馨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管理使用电梯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行为。对此,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期限其于7日内予以整改。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仍仍未整改完成。

       当事人拒不改正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相应履行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及维保规则的规定,虽存在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问题,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应给予从轻处理。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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