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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WTO原则审视我国工程分包制度
    纵观我国建设工程分包市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建筑市场相比,颇显问题多多,差距甚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法律滞后 执法不严
 
  我国现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文件,但因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难以施行。如《建筑法》、《招投标法》中禁止再分包的规定,就否定了多元化发包模式并严重制约了工程分包的发展,而且与WTO以后我国市场需求相悖。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范例实践证明:某些重大与复杂项目无论采用工程总承包中任何一种发包模式,其中必然涉及电梯、空调等专业工程,因此实施从设计、采购、安装直至施工的专业协作是必要的。
 
  由此可见,分包非但不可避免,而且往往要经过“二判”、“三判”方可到位。此外,执法不严问题依然存在。
  二级市场尚未形成 分包主体培育不足
 
  首先,由于重视程度和宣传工作欠缺,致使作为二级市场定位的分包有形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其次,政府工程和公有制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分包招标,由于缺少有效监管而造成许多漏洞;第三,由于分包主体的社会地位低下,导致某些总包商凭借其“上游”有利地位,对分包商任意宰割;第四,分包主体良莠不齐,素质偏低、人才匮乏和专业不精等问题普遍存在。
  总承包未成主流 分包难成“气候”
 
  一是长期以来,工程总承包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内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导致依附于工程总承包而兴起的工程分包,呈现“大河没水小河干”的状态;二是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绝少有工程能够达到像金茂大厦、正大广场那样的专业化协作水平,即仅在施工现场就有40多个中、外分包商参战;三是部门封锁、待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共同钳制了工程总承包及其专业化分包的发展。
  政策不明朗 积极性受限
 
  其一,现行的某些政策忽略了工程分包客观存在的作用,给形形色色的挂靠以可乘之机。同时,由于缺乏财务帐目等方面的鉴别标准,致使千变万化的分包、挂靠真伪难辩;其二,设立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明显偏高,令人望而却步;其三,专业分包一般均包工包料,由于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加重了分包企业税赋负担;其四,政府对小型企业缺乏应有的关怀。
  总包商“截流” 分包商无奈
 
  一方面由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念作祟,大多数总包商宁可自己“少、慢、差、费”,而不愿、也不会把自身不具优势的专业分包出去。
 
  另一方面,许多大型企业不肯俯首在允许范围内做分包,致使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专业特长或高新设备束之高阁。国外企业则不然,如法国芬奇(Vinci)集团,就不惜屈尊为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上海金茂大厦、四川二滩水电站、河南小浪底地下电站和香港SAR项目做专业分包。面对其多元化的经营理念和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给予的启迪,我们岂能墨守陈规而坐失良机!
  权力失控 腐败重生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计划经济旧体制的积弊尚未完全根除,新体制处在磨合成熟中,监督制约机制和权力运行缺乏严密、有效的制衡,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留下了空隙。
 
  综上所述,我国工程分包制度想要尽快融入全球一体化,亟须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立法,制定集系统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于一体的分包法律制度,以界定工程分包关系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确保工程分包行为及其监督行为在法律轨道上的运行;二是规范执法,对分包实行专项治理,严格稽查责任;三是强化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并促其进入二级市场,“阳光交易”至关重要;四是调整谋略。要着力加强岗位培训,以提高青工及农民工的专业技能并增加企业竞争力。
  毫无疑问,改革并创新我国工程分包制度,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它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O原则,从而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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