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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TBT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
   《TBT协议》对不同级别所实施的3类活动,即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 –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5-9条分别描述了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和国际和区域体系4个不同级别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
(1) 必须符合WTO基石性原则之一,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合格评定程序对来自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和来自其他任何国家同类产品[2]的待遇。其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过程中,不能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换句话讲,进口成员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不能超过使其相信符合其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必须的限度,同时,要保证尽可能快进行和完成这一程序,除必需的信息外,不再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而且测试设施地点要方便。
(2) 必须符合协调原则
   《TBT协议》大力鼓励WTO成员为协调合格评定程序而作出努力,以减少国家间的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协调途径主要两条。其一,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标准,成员需要采用这些标准作为协调各自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并鼓励成员使用已经制定的关于合格评定程序的任何国际指南和建议。其二,相互承认(Mutual recognition),对出口到不同国家的产品进行多重监测、多重检查和多重认证增加了商业成本和不确定性,还会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TBT协议》鼓励各成员磋商达成合格评定方面的相互认可协议(MRAs),并要求各成员在可能的情况下,接受其他成员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只要这些程序与其程序一样,能够保证满足其技术法规和标准即可。
(3) 必须遵守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对TBT领域极为重要,因为产品要求及其合格评定的细节必须及时公布,这样才能防止产生限制或扭曲贸易的现象。《TBT协议》规定了两项透明度义务,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成员都可以提前获得有关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使有关部门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政策的改变作出调整。第一项义务是被动的,每个成员必须保证设立至少一个国家咨询点,以回答其他成员有关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所有合理的问题。第二项是主动的,即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变更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其他成员有机会发表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此过程而采取措施,但仍需要进行紧急通报,并应考虑其他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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