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科普常识
返回上一页
WTO/TBT与我国标准化工作
一、 WTO/TBT对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影响
    WTO/TBT对我国标准化工作尤其是企业标准化工作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主要表现在下述八个方面:
    1.生产型的产品标准要转向贸易型的商品标准。
    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应该是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的商品,即“用来交换,能满足用户或消费者需要的劳动产品”。因此,产品标准应该是贸易型的产品标准即商品标准。为此,WTO/TBT明确规定。各成员“均应按产品使用性能而不是按设计或叙述的特点来制定产品标准”,并且还规定标准化机构应保证制订、批准和实施标准的“目的和效果不应给世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所以,凡不是贸易型的产品标准必将因不适应“人世”后的市场需要而被淘汰。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位将弱化,企业标准的地位将得到提高,从而推进企业迅速采用国际标准。
    “入世”后,企业将成为经济舞台的主角,由于经营多元化、产品多样化、服务规范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作用势必要弱化。除涉及安全、卫生的标准外,绝大部分标准变为推荐性标准,而企业标准的地位却要得到提高并强化,才能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科学化的客观需要。
    WTO/TBT还明确规定:“标准化及合格评定程序所用的一般术语应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用的定义”,“在需要技术法规及已有有关国际标准或将完成其制订工作的地方,成员方应以它们或其有关部分作为制订本国技术法规及标准的依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附件3(制定、批准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规定:“标准化机构应保证在已存在国际标准或其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应采用它们或其有关部分,作为制订自己标准的基础”。
    因此,不但国家、行业和地方要积极“采标”,而且广大企业尤其是要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必须迅速采用国际标准,以进入国际大市场。“采标”将是企业标准化工作自觉进行的一项重要活动。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范围进一步缩小,推荐性标准范围不断扩大并成为主体。
    1988年发布的《标准化法》第一次提出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1990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标准化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强制性标准含八大类。
    这八类强制性标准中有些标准符合WTO/TBT中关于“国家安全需要,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生命健康或环境等合法国的”的规定。为此,我国已进行清理和调整,把强制性国家标准数量缩小到约占现行国家标准的10%。“入世”之后,势必要进一步限制我国强制性标准的使用范围。绝大多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作为推荐性标准,供企业自主选择使用。
    4.标龄要缩短,静态标准转变为动态标准。
    我国各种标准的标龄较长,并成为静态标准,在校长的时间内稳定不变,脱离生产经营或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
    “人世”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连成一体,国际大市场多层次、多变化的需要必然要打破标准的静态性,使我国各级标准的标龄大大缩短,并采用动态标准的形式,制定随市场经济而变动的动态标准,以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
    5.滞后标准向越前标准转变,即克服标准的滞后性,而代之以标准的超前性。
    “人世”后,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迫使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制订和实施超前标准,以促进企业生产技术和何理的进步,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而滞后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势必要被企业所抛弃。
    6.促进企业积极采用IS09000族标准,并使企业标准与质量体系紧密结合。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产生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首次引入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即任何一种直接或间接地明确保证某产品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技术程序。该程序包括制造商就其产品或所采用的质量保证体系(QAS)合格声明,有关产品或所采用的QAS的有效性证明,产品或所采用的QAS的评审或检查,产品认证或所采用的QAS的注册,合格认证标志使用,测试实验室、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认可等。
    修订后的WTO/TBT规定:“各成员方无论是制定、批准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管理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这就是说,企业要打破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取得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就必须积极采用ISO9000族标准,获得国际标准化机构认可的质量认证。
    7.从制订单项标准转向制订成套(批)标准,有利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标准间的协调,使企业自觉、自主地建立企业标准体系。
    “入世”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从原来行政上推动标准的制订与实施转变为企业自觉地从系统出发,成批地制订标准,建立科学、实用、简便的标准体系,国家和标准化行业管理部门也随之改变制定单项标准的旧习,转变为成批的制订标准。
    8.使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从制订标准切实转变到实施标准上来,注重标准化工作的经济效果。
    “人世”后,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迫使企业真抓实干,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无论是提高质量还是降低成本,都有赖于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认真开展,这样就促进企业把标准化工作重点放在标准的实施及实施检查上来,以求得标准化工作的经济效果,也就是说没有经济效果的标准化工作是不受欢迎的。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面对“入世”,我国应迅速调整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改进标准化工作方法,采取下列对策与措施。
    1.迅速建立一个布局合理、手段先进的全国性标准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标准信息,搞好标准信息的服务工作。
    为了达到WTO/TBT的要求,也为了让我国经贸部门尤其是广大企业及时获取国际标准及其它成员方的标准信息,必须尽快组建一个以中国标准服务网(CSSN)为中心的高效率的标准信息网络系统,以便开展标准信息咨询服务。
    2.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多年来,我国在采标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必须看到我国标准的水平总体上是较低的。因此,我国各行业,尤其是各企业应进一步大力推进采标工作,不仅产品标准要采标,工艺标准、材料标准等也要采标;不仅技术标准要采标,管理标准尤其是质量管理标准也要采标。要尽快采用ISO900O族标准,以打破技术壁垒。
    3.从低投入——低技术——低标准——低质量——低效益转向高投入——高技术——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积极采用高新技术,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标准水平。
    目前,我国相当多的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有些企业由于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影响,使本来已陈旧落后的设备受到严重的磨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及产业部门所制订的标准只能是迁就现状的低水平的标准,而且这些低水平的标准实施状况还不理想,致使我国市场上商品抽检合格率比工业发达国家低35%以上。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宁可不铺新摊子,不上新项目,也要花大钱、下大力气搞技术改造,尽量采用高新技术,制订高水平的标准。
    4.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科学、简便、实用的标准体系。
    近十年来,尽管我国一部分企业建立了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编制了企业标准体系表,但其中不少企业的标准体系并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而只是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叠加,标准体系结构也仅仅是标准的分类排列图。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后,又编制了一套与上述标准分离的质量体系文件,使标准落于一旁。
    “人世”之后,无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还是质量保证体系评审的需要,都要求企业提高素质,充分发挥系统优化效能,都要求企业从实际需要出发,自觉、自愿、自主地建立一个科学、简便、实用,能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标准体系。当然,各地、各行业的标准化管理机构也有必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一些能指导企业编制标准体系表或建立标准体系的推荐性标准、导则或指导性文件。但切忌强制推行一个模式、按一个框架去验收或评审。
    5.积极采用动态标准化、综合标准化、超前标准化等先进的标准化方法。
    动态标准化方法要求在产品研制阶段就开始标准化工作,如提出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拟写新产品标准草案,在新产品鉴定时就批准发布企业正式的暂行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时则应建立起以产品标准为中心、技术标准为主体的企业标准体系,同时根据市场上用户需求的变化,及的修改、调整有关标准(如产品标准、工艺标准、作业标准等),以保证标准既能符合用户的需要,又能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超前标准化方法是指制订、实施超前标准(如包含有超前指标的标准)的活动过程。超前标准中的超前指标是以科技成果和生产技术的发展水平为基础或以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为依据。采用外摊法、模拟法等科学预测方法给标准化对象规定在一定期限(即超前期)后应达到的技术要求。超前期是指标准实

网站声明 网站纠错 联系我们

中国电梯协会,版权所有 | Copyright© 2003-2020. China Elevator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安备案号  13100302000686      ICP备案号  冀ICP备180259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