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科普常识
返回上一页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世贸组织体制对最不发达国家几乎不要求其承担任何义务,可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一切权利,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安排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较低水平的义务;(2)更灵活的实施时间表,即较长的过渡期安排;(3)发达国家尽最大努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开放其货物和服务市场;(4)对最不发达国家更优惠的待遇;(5)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人力资本。以下就一些主要协议作一简述: 
  1.《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的优惠贸易安排。WTO明确指出其目标是促进所有成员的经济贸易发展。最不发达国家仅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义务;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增强它们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并因此而获益。为此,WTO专门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以便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 
  2.国际收支困难实施进口限制时履行的低水平义务。关贸总协定中有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货币储备不足的成员方为使其储备合理增长,可以为国际收支平衡目的采取进口限制,并可只采用简化的磋商程序,而不使用全面磋商程序。
  3.实施保障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实施期限发展中国家最高可达到10年,而发达国家一般为4年。
  4.涉及发展中国家产品反倾销时的优惠规定。WTO)的《反倾销协议》对进一步规范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做法起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5.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优惠。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协议规定给发达国家2年的过渡期,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过渡期满后,原则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申请延长。 
  7.《进口许可证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发展中国家可延期2年使用进口许可程序中有关自动许可证的规定。 
  8.《海关估价》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发展中国家执行《海关估价协议》的过渡期为5年,到2000年后,可酌情考虑进一步延长过渡期。
  9.《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专门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10.发展中国家可以依本身发展水平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发达国家不能以动植物检疫措施限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产品的出口,应给于其较长的过渡期。
  11.《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农业协议》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及补贴对其农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履行减让义务时、实施市场准入承诺时、国内支持方面、粮食净进口的发展中国家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安排。 
  12. 服务贸易总协定》考虑到发展中国服务业发展较落后,而促进其服务发展又极为重要,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市场的优惠安排。 
  13.《知识产权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有较长的过渡期,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14.其他相关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如WTO中的《装船前检验协议》、《争端解决谅解》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等均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低水平减让义务,发达国家应尽力提供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增强发展中国家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促进其经济发展。fast

网站声明 网站纠错 联系我们

中国电梯协会,版权所有 | Copyright© 2003-2020. China Elevator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安备案号  13100302000686      ICP备案号  冀ICP备180259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