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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我国即将加入WTO,为了使广大读者对WTO中与信息产业相关的协议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逐步掌握WTO的规则,本报特从今日起开辟"WTO与信息产业"专栏,向读者介绍WTO中与信息产业相关的协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WTO协议》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定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可允许的例外。信息产业所涉及的既有货物贸易,又有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是《WTO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WTO从1995年成立以来达成的新协议有三项,分别是《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其中信息产业的内容占了前两项,可见加入WTO对信息产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这里对《WTO协议》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作一概述,可以加深对具体协议的理解。 
  《WTO协议》的结构如下:《WTO协议》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GATT1994农业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WTO协议》由16条本身案文和4个附件组成。案文本身主要涉及程序性问题。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以及规范国际贸易规则的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4个附件中。这4个附件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共13个文件)、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4个诸多边协议。此外,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以上组成一揽子WTO的规则。 
  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这两大贸易领域的协议,其框架都由三部分组成: 
  (1)原则:GATT和GATS。TRIPS协定目前还没有附加细节。(2)其它协议和附件:具体部门或问题的特殊要求。3)各成员制定的内容详细而冗长的减让表,及允许外国具体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承诺:对货物贸易,一般是对产品的关税的约束承诺。对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承诺表明了具体部门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程度,还包括各国不准备适用非歧视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服务部门清单。 
  这些协议主要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的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 
  (1)"最惠国待遇"是指平等对待所有的成员。各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 
  (2)"国民待遇"是指平等对待外国人和本国国民。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国民待遇"只有在产品、服务或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市场后才适用。 
2、市场开放原则
  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4、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如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在贸易伙伴不履行WTO义务,对本国(或地区)产业造成损失时,可提出磋商或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或在其他贸易领域获得相应补偿。此外,WTO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履行WTO义务时,可以向WTO申明理由,提出暂停或延期履行相关义务。 
5、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
  超过四分之三的WTO成员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他们准备承担要求发达国家承担的大部分义务。但协议的确为他们规定了过渡期,以便适应那些更不熟悉和可能是困难的WTO条款,对最贫困、最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如此。 
  以上5条原则涵盖全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而信息产业的含义包括IT制造业与电信服务业,因此信息产业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WTO协议》的全部内容。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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