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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如何收费有新规
   泉州市实施细则10月1日起执行
  泉州晚报讯 泉州市的物业服务如何收费有了一个具体的说法了。近日,市物价局和房管局联合发布了《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这一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细则规定,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物业企业可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商定。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物价和房管部门制定《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下称《收费标准》),并定期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或自行把垃圾运走的,物业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按规定,物业小区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必须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如何收要事先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投标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收费标准》确定相应的服务等级及具体收费标准后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未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根据《收费标准》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企业与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需列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企业根据《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
  物业企业的水电费自己承担
  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为写字楼的,其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1.5倍确定。依法改为其他用途的,其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2倍确定。
  物业服务费包含了除电梯电费外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电梯电费单独按实分摊。物业企业使用的水电费由物业企业承担。物业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
  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在15%以内,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准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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