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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是否应包含公共设施运行费
    浦江读者陈某来电问:我在浦江县城购买了一套高层公寓,现在开发商通知我交房。《交房通知》中除要求我按1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之外,还要求另外按0.6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公共设施运行费。据了解,这个公共设施运行费只对我们这些高层住户收取,小区里的多层住户就不收了。而且多层住户的物业管理费是按0.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的。请问公共设施运行费是否应该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之内?
    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林茂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设施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但是,在计收过程中,特定设备的运行成本可以单独分摊。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他费用。”但是,根据《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3条“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和住宅区内非公共地下机动车停车库的照明和通风所需的电费,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协商确定,可按面积分摊,也可按户分摊,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所以,这些设施运行费用应当单独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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