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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梯协会标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梯协会标准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电梯协会的分支机构,简称“电梯协会标委会”。英文名称:STANDARD COMMITTEE OF CHINA ELEVATOR ASSOCIATION,缩写: CEA/SC

第二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定位于协调电梯市场相关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增加电梯标准的有效供给,根据《中国电梯协会章程》和《中国电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电梯协会标委会工作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均应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是中国电梯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顺应深化经济改革,经由中国电梯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中国电梯协会的分支机构。电梯协会标委会是中国电梯协会根据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专门从事协会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电梯协会的领导和管理。电梯协会标委会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在中国电梯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和事项。

第四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秉持社会公益属性,以满足政府监管和客户需求,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消费提升为目标,遵循市场导向、体系优化、协调配套、国际接轨、开放众创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制定并发布实施团体标准,充分发挥电梯协会标委会的作用,结合国内、国际先进的标准,完善我国电梯行业的标准体系,推进电梯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动国内和国际标准互认,努力创建中国电梯标准品牌。

第五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六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背景。

第七条 凡中国电梯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电梯协会标委会,经电梯协会标委会批准后成为单位委员。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电梯协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同一单位在电梯协会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并且只有1名委员有表决权。

电梯协会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电梯行业优秀专业人士为特聘专家。特聘专家可以获得电梯协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电梯协会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八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中国电梯协会秘书处(简称:协会秘书处)提名,由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报协会秘书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九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依托单位的提名经由协会秘书处与电梯协会标委会依托单位协商后提出建议,由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常务委员在电梯协会标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常务委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在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权利。

第十一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五年。电梯协会标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的任职期限与中国电梯协会理事会的相同。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第十二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换届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上一届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应协助换届筹备工作。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换届方案报中国电梯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电梯协会标委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中国电梯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电梯协会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电梯协会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中国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电梯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电梯协会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电梯协会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报电梯协会标委会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的;

(二)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秘书处职责

第十五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长主持。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具体执行电梯协会标委会的各项决议,处理日常事务,确保电梯协会标委会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底将电梯协会标委会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中国电梯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一)电梯协会标委会工作细则;

(二)电梯协会标委会工作计划;

(三)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

(四)电梯协会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五)本工作细则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审议时,应当提交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参加投票委员3/4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八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电梯协会标委会工作所涉及的各类文件的管理。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在中国电梯协会的领导下,根据电梯行业标准的实际情况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应积极组织学习和深入探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协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由电梯协会标委会在行业内组织电梯相关标准的培训和学习,并利用论坛、媒体等传播与交流的途径推进电梯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解释工作,在行业内开展电梯标准化工作。收集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作为修改完善中国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的参考意见进行讨论,重要意见可作为项目提案呈报至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应积极协助政府电梯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与电梯相关的法律法规,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电梯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其他标准化组织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为建立全面的电梯标准体系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国际沟通与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电梯技术、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电梯直接相关的知名标准化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工作应依照《中国电梯协会章程》《中国电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工作细则,经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审议、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后实施,中国电梯协会全体会员共同参与。

第二十七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以电梯协会标委会名义开展的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活动包括:

(一)相关领域的调研活动;

(二)相关标准的研讨、交流会;

(三)相关标准、规范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中国电梯协会其它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电梯协会标委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或废止。

第三十一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解释工作,由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对外公布。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不向会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电梯协会标委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中国电梯协会划拨的工作经费,以及在中国电梯协会理事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捐赠。

第三十三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经费支出的主要方式为电梯协会标委会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和会议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公共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201612月16日电梯协会标委会第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电梯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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