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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电梯产品个性化趋势和市场多样化需求,增加电梯标准的有效供给,促进电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推动电梯领域的技术和管理进步,规范电梯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电梯协会章程》《中国电梯协会标准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梯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系指由中国电梯协会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梯协会标委会”)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需求或受政府委托,组织委员提出并制修订,由中国电梯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审查批准并由电梯协会公开发布的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梯协会标委会开展的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管理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的工作定位是结合国内、国际先进标准,完善我国电梯行业标准体系,推进电梯行业的进步并创建中国电梯标准品牌,努力使电梯协会标委会成为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标准制定机构。

       第六条 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开放透明、公正公平、协商一致、科学严谨、促进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的协调统一、促进电梯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从事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领域本专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科研、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 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是固定的,为大写拉丁字母“T”;社会团体代号为中国电梯协会(CHINA ELEVATOR ASSOCIATION)的缩写CEA;标准顺序号为三位或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年代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T/CEA 11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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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制修订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九条  申请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立项提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秘书处提交《制修订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相关项目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立项提案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电梯协会标委会任何成员均可以提出中国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非电梯协会标委会成员单位和个人也可向秘书处提出立项需求。电梯协会标委会成员申请的团体标准立项将被优先考虑;

       (二)秘书处可根据行业需求或政府部门的委托,由秘书处或秘书处委托电梯协会标委会成员单位提出项目建议。

       第十条  由秘书处负责对新项目提案开展形式审查,可根据项目提案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或要求申请方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和信息,通过形式审查的新项目提案由秘书处提交至电梯协会标委会。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一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将对项目提案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后形成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由秘书处将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通报电梯协会全体成员并在网上公示一个月,以便全体成员及社会各方发表评议。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将退还申请者。电梯协会标委会成员对项目提案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率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四分之三以上投票批准的立项提案获得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获得批准立项的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将向理事会通报立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在电梯协会标委会内部公开征集该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均衡的原则,必要时可邀请非中国电梯协会成员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申请单位将被优先考虑成为负责起草单位。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为获得立项批准的每一个团体标准项目委派项目负责人,对标准制修订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四条  负责起草单位指定标准起草工作组组长一名,组长可按需要设副组长或工作秘书;标准起草工作组的组成应经秘书处批准并在中国电梯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标准草案,且应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的要求和项目进度安排编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并同时编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要求见附件2),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提交秘书处。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收到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编制说明并审核通过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在中国电梯协会及电梯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中国电梯协会网站向社会各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   对于征求意见所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起草工作组可以电话询问或提请秘书处召开有意见提出者和利益相关方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有重要修改或者标准起草工作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有关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并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提交给秘书处。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电梯协会标委会负责电梯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审查可采用函审和会审两种形式,具体形式由秘书处确定。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但对在征求意见中没有大的技术修改和争议,技术比较成熟的团体标准送审稿也可以采用函审形式。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等送审文件提交给电梯协会标委会全体委员审查,有需要时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审查。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按以下函审或会议审查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对于秘书处确定以函审形式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秘书处将函审通知、相关文件及《团体标准函审单》(见附件4)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电梯协会标委会会员单位和利益相关方代表,函审时间为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参加函审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填写函审单并签字盖章,将电子扫描件发送秘书处,回复意见至秘书处。对于比较重大的意见,应附必要的技术依据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函审结论汇总,并填写《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5)。函审单应有不少于回函总数四分之三“赞成”为通过,有效函审单不足总数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秘书处确定以会议形式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会议审查时应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四分之三赞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三分之二的可通过审查,会议审查应有《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见附件6),并附会议单位及代表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函审或会议审查通过的电梯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修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团体标准报批稿,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秘书处,秘书处进行复核后提交给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对于函审或会议审查没有获得通过的团体标准,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团体标准送审稿修订稿,再次提交审查。再次提交审查未通过的,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由电梯协会标委会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将标准报批稿按规定程序报请理事会审批。理事会对标准报批稿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不满足标准编写规定要求、与审查结论不一致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批准标准报批稿后,由电梯协会标委会负责公开发布。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在公开发布的同时,秘书处应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电梯协会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由秘书处负责出版,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做好相关的校对和审核工作,中国电梯协会拥有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全部著作权。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出版后,由秘书处在中国电梯协会网站上发布团体标准信息,统一组织电梯协会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  在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秘书处反映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秘书处负责收集和汇总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向秘书处反馈。电梯协会标委会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出团体标准的修订建议。 

第五章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  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由电梯协会标委会进行复审。秘书处将已满三年的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列入复审项目计划;未满三年但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提出标准复审建议时,经秘书处确认后列入复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将复审项目计划呈报至理事会,由电梯协会标委会组织进行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复审一般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应讨论确定被审查的团体标准是否应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应确认为继续有效,如果其需要再版或加印,应在其封面上注明“某某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代号不变;

       (二)对于需要修订的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启动制修订程序,修订的团体标准发布时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时的年号;

       (三)对于经审查确认无存在意义的电梯协会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其标准代号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果应同时在中国电梯协会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与其他标准机构合作起草且采用双编号制的团体标准项目,应同时通过合作方组织的技术审查,并符合其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梯协会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制修订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2:《团体标准编制说明》格式

附件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4:团体标准函审单

附件5: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附件6: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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